莆十中黨總支[2021]第006號
關于印發《莆田第十中學關于中層干部選拔考核的實施方案》和《莆田第十中學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及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
各黨支部、處室、年段、教研組: 經研究,現將《莆田第十中學關于中層干部選拔考核的實施方案》和《莆田第十中學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及管理辦法(試行) 》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遵照執行。
中共莆田第十中學總支部委員會 2021年3月26日 莆田第十中學關于中層干部選拔考核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管理工作,建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加快培養和建設一支富有生機與活力、精通教育和善于管理的高素質學校中層干部隊伍,促進學校各部門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莆田市秀嶼區教育局關于學校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莆秀教〔2017〕197號)、《關于秀嶼區中小學校(園)領導干部和中層干部崗位設置的通知》(莆秀教〔2017〕257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秀嶼區中小學校中層干部管理監督的通知》(莆秀教〔2020〕210號)等文件精神以及《莆田第十中學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及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林光亮(黨總支書記、校長) 常務副組長:林朝暉(副校長、第一支部書記) 副組長:卓文達(副校長、第二支部書記) 宋慶清(副校長) 翁建梁(工會主席、第三支部書記) 下設辦公室,主任:林海清(黨總支紀委兼紀委、辦公室主任) 成 員:陳 強(教務處主任) 許 偉(總務處主任) 張碧華(黨總支宣委、團委書記) 劉秋香(第一支部組委兼紀委) 游黨香(第二支部組委兼紀委) 二、選拔任用條件 提拔擔任中層干部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結合學校實際認真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實踐活動;注重調查研究、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堅持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三)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理論修養、政策水平;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奉獻為先,任勞任怨。 (四)業務水平高,教育教學成績好,有較強的管理能力,有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五)有全局觀念,有團隊協作精神,善于合作,相互補臺。能夠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對上對下言行一致,在教師中有較高威信。 (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勝任繁重的工作任務。 (七)無違法違紀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提拔擔任中層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學歷: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年度考核: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優秀”等次的同等條件優先聘用。 (三)年齡一般男48周歲、女45周歲以下(連任中層干部者,年齡可適當放寬),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和三年以上部門管理職務工作經歷(含工會、共青團、年段長、教研組組長、教研組副組長、班主任等)。 (四)提拔擔任中層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或擔任相當級別職務)兩年以上;提拔擔任中層副職的,應當在下一級崗位工作(或擔任相當級別職務)一年以上;原則上在年段長、教研組組長、教研組副組長、優秀班主任中推薦提拔;現有中層(含正副職)可根據學校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輪崗,即中層(含正副職)也可在中層干部中推薦輪崗。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格要求。 三、擬任中層干部職數 中層干部6名,其中政教處主任1名、政教處副主任1名,教研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教務處副主任1名,總務處副主任1名。 四、選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薦 1.由學校黨組織根據我校工作需要和中層干部隊伍建設實際,提出啟動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2.學校校長室主持召開校務會議進行民主推薦。組織學習《莆田第十中學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及管理辦法》,對學校中層干部隊伍進行綜合研判,就選拔任用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進行醞釀,采取無記名形式進行民主推薦人選,填寫民主推薦表,并形成《莆田第十中學中層干部擬任免的請示報告》《莆田第十中學關于中層干部選拔考核的實施方案》,報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審批同意后執行。 (二)考察工作 待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審批同意學校的擬提任中層干部的請示報告和《莆田第十中學關于中層干部選拔考核的實施方案》后,開始發布干部考察工作預告,對擬任人選開展考核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 1.組建考察組。成立學校校中層干部選拔任用考察組,考察組成員一般從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中產生。 2.民主測評。主要包括對考察對象人選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總體評價。民主測評可以結合會議推薦同時進行。 3.談話考察??疾旖M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認真聽取干部群眾意見,全面了解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情況,注重考察師德表現和工作實績。談話人數不少于30人。 4.形成考察材料。考察對象提交個人近三年的述職報告,考察組根據民主評議、個別談話、查閱本人檔案并結合個人述職報告形成書面考察材料。 5.進行公示。按規定進行任前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五個工作日,從發布公示的當日起計算。對公示期內干部群眾反映公示對象的問題,應調查核實清楚并提出處理意見。 6.干部征求意見。公示期間進行干部征求意見(分別征求紀委監察、計生、綜治、宣傳、清房等部門意見)、查閱干部檔案、任前談話等。 (四)討論決定 公示后,再次召開校務會議,聽取考察情況匯報,集體討論決定擬任人選。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得票超過與會人數1/2者予以聘任。 (五)任職備案 辦理批復、備案手續。校務會議表決后,報校黨總支討論通過,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選拔任用相關資料報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由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進行研究批復、備案。 (六)任職談話 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批復后,對決定任用的中層干部,學校黨組織選派人員(一般領導班子成員或校級領導干部)同本人進行任職談話,對其廉政及業務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五、嚴明工作紀律 1.嚴禁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學校干部。 2.嚴禁在干部考察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3.嚴禁在干部檔案上弄虛作假。 4.嚴禁在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跑風漏氣。 5.嚴禁搞拉票等非法組織活動。 6.其他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的違紀行為。 凡有違反以上工作紀律要求的,將根據相關紀律規定,對違規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附件: 1.《莆田十中中層干部推薦表》 2.《莆田十中干部征求意見表》 3.《莆田十中中層干部選拔任用考核測評表》 4.《莆田十中中層干部選拔任用談話考察記錄表》 5.《莆田十中中層干部任職談話記錄》
莆田第十中學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及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中層干部選拔任用管理工作,建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加快培養和建設一支富有生機與活力、精通教育和善于管理的高素質學校中層干部隊伍,促進學校各部門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拔任用干部的原則 1.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 2.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3. 堅持依法辦事原則。 4.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5. 堅持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6. 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中層正、副職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 第四條 校黨黨總支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負責具體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 提拔擔任中層干部應當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同時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結合學校實際認真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實踐活動;注重調查研究、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堅持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三)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理論修養、政策水平;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奉獻為先,任勞任怨。 (四)業務水平高,教育教學成績好,有較強的管理能力,有獨立開展工作的能力,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群眾的批評和監督。 (五)有全局觀念,有團隊協作精神,善于合作,相互補臺。能夠堅持和維護民主集中制,對上對下言行一致,在教師中有較高威信。 (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勝任繁重的工作任務。 (七)無違法違紀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條 提拔擔任中層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學歷: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二)年度考核:近三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有“優秀”等次的同等條件優先聘用。 (三)年齡一般男48周歲、女45周歲以下(連任中層干部者,年齡可適當放寬),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和三年以上部門管理職務工作經歷(含工會、共青團、年段長、教研組組長、教研組副組長、班主任等)。 (四)提拔擔任中層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或擔任相當級別職務)兩年以上;提拔擔任中層副職的,應當在下一級崗位工作(或擔任相當級別職務)一年以上;原則上在年段長、教研組組長、教研組副組長、優秀班主任中推薦提拔;現有中層(含正副職)可根據學校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輪崗,即中層(含正副職)也可在中層干部中推薦輪崗。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七條 學校中層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 破格提拔的中層干部,應當德才素質好、發展潛力大、群眾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做出重大貢獻。 (二)在本職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 (三)入選省部級以上高端人才工程(培養計劃),或者專業水平較高、在行業有較大影響。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要求和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資格要求。試用期未滿或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連續破格提拔;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三章 動 議 第八條 校黨總支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編辦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關于福建省中小學教職工編制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民政辦〔2002〕121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工作需要和中層干部隊伍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九條 校黨總支通過對干部隊伍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資格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根據崗位特點和不同情形,可以采用組織選拔、競爭上崗、公開選聘等方式進行。其中,個別提拔任職,一般采取組織選拔方式進行;中層干部任期屆滿、集中性調整干部,或職位出現空缺、本校符合資格條件人選較多且意見不易集中時,一般采取競爭上崗方式;職位出現空缺且本校沒有合適人選的,應暫緩提拔任用中層干部。 第十條 初步建議向學校黨總支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后,應在黨總支書記、校長、副書記、紀委或校務成員等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形成工作方案。采取競爭上崗和公開選聘方式選拔干部的,工作方案報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四章 組織選拔 第十一條 通過組織選拔的方式選任干部,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民主推薦; (二)確定考察對象; (三)組織考察; (四)學校黨總支討論決定; (五)提交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請示、批復; (六)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二條 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自推薦之日起,非定向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對具體職位進行定向推薦的結果,在確定該職位考察對象時一年內有效,如果擬任職位發生變化,原推薦結果不再有效。民主推薦一般按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按擬任職務職級層次進行非定向推薦。民主推薦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召開民主推薦會,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及資格、推薦范圍,提供人員名冊,組織填寫推薦票。 推薦中層正職的,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一般為學校校級干部、中層正職干部,可根據實際酌情擴大與會人員范圍。會議推薦時,參會人員需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推薦中層副職的,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適當調整。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參加個別談話推薦人員推薦自己認為該職位最合適的人選,并說明推薦理由。 推薦正職干部的,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范圍為:學校校級干部、中層正職干部; 推薦中層副職的,參加個別談話的人員參照推薦正職干部人員范圍確定,可適當調整。 (三)分類統計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學校黨總支匯報推薦情況。 (五)上報請示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 (六)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組織考察組進行考察。 (七)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任免情況批復。 (八)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三條 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的,根據談話情況,經學校黨總支委員會會議或校務會議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十四條 綜合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如推薦得票比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選中(一般按人選與擬任職位 3:1 比例掌握)組織進行第二次會議推薦。 參加二次會議推薦人員參照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可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考察對象由學校黨總支集體研究確定。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簡單地以推薦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提拔的。 本條第四項所涉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列為考察對象的,須報經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負責組織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具體考察程序和要求,按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有關干部提拔任用及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學校黨總支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同意;對擬越級提拔的人選,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備案。 第五章 競爭上崗 第十八條 競爭上崗面向校內,采取定向競崗或不定向競崗的方式進行。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能力素質測試、測評; (四)民主推薦、組織考察; (五)上報請示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 (六)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組織考察組進行考察; (七)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任免情況批復。 (八)履行任職手續。 任期屆滿、集中性調整干部時,可先進行干部任期考核(含民主測評),根據任期考核情況,結合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情況,經校黨總支委員會議或校務會議研究,報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批復,決定續聘干部和崗位,再對空缺崗位實行競爭上崗;也可對所有崗位全部實行競爭上崗,將任期考核情況作為干部重新聘任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報名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實行定向競崗的,每一職位參加競崗人數應不少于 3 人;實行不定向競崗的,實際參加競崗人數與競崗職位數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2:1。達不到競崗人數或比例要求的,應取消或按比例核減競崗職位。 第二十條 民主推薦,在參與競爭者中推薦合適人選。參加民主推薦人員范圍,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 能力素質測試、測評,一般采取筆試、面試方式進行。任期屆滿、集中性調整干部時,能力素質測試、測評也可采取述職競崗的方式進行。采取面試、述職競崗方式進行能力素質測試、測評的,一般應組建由學校領導、中層干部和教師代表、外請專家參加的評委會(一般不少于 11 人),采取百分制量化計分。 采取不定向競崗方式、參加競崗人員較多時,可以先進行筆試并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照競崗人員與職位數 3:1 的比例,確定進入面試(或述職競崗)人員名單。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民主推薦基礎上,根據人選綜合素質,確定一定比例人選直接進行面試(或述職競崗)。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總支根據能力素質測試、測評成績、民主推薦情況和競崗人員的德才條件、人崗相適度,綜合考慮,集體研究差額確定考察對象。其中,定向競崗的,按照競崗人員與職位數 2:1 的比例差額確定考察對象;實行不定向競崗的,按照競崗人員與職位數 1.5:1 的比例差額確定考察對象。 第二十三條 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的方法、程序等,報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請示,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 任 職 第二十四條 實行中層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中層干部,在校黨總支討論推薦后,報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請示,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任職批復通知前,應當按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規定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群眾監督。公示日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五條 實行中層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中層干部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 第二十六條 實行中層干部任職談話制度。 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校黨委指定專人同干部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二十七條 實行中層干部職務任期制度。 中層干部每個任期為三年,可連聘連任,但須對其進行德、能、勤、績、廉綜合考察評估,經黨總支會議或校務會議研究決定,擬免職的,須提交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請示批復。 第二十八條 中層干部任職時間從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任職批復之日起計算。按有關章程或規定選舉產生的干部,任職時間從當選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輪崗與回避 第二十九條 實行干部輪崗制度。輪崗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輪崗的;需要通過輪崗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因任期制規定需要輪崗的;在一個處室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輪崗的;因其他原因需要輪崗的。 第三十條 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學校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八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三十一條 中層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期制年限規定且不宜交流輪崗的; (二)達到任職年齡界限的; (三)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去現職的; (四)辭職或者調出學校的; (五)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六)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連續一年以上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三十二條 實行中層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因問責免職的中層干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依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實行中層干部降職制度。 中層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免職、辭職、降職手續 經黨總支委員會議或校務會議研究,按照規定程序,報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請示批復。 第九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選拔任用中層干部,必須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十不準”紀律要求,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三十六條 實行學校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加強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學校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覺接受黨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一經發現,從嚴查處;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并按照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 實行中層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校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師生員工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報秀嶼區教育系統黨委(黨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黨總支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莆田第十中學總支部委員會 2021年3月26日印發
|